樂網企業社
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係指樂網企業社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五條
本公司提供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連線服務。
第三章 服務之申請及終止
第六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具網路服務使用申裝書及含身分證之雙證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第七條 本公司為業務之需要,得依法令規定使用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第八條
客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客戶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中之一人願意繼續租用時,應依比照異動方式處理之。
第十條
網際網路各種資訊資源之正確性、完整性,本公司無法保證,客戶因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時,本公司亦不負責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客戶欲終止使用時,應繳清全部欠費始完成終止使用之手續。
第十三條
客戶如有欠費、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虞等情事,本公司得暫時停止其使用,直到客戶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亦得終止使用契約。
第十四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並由該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違反本業務營業規則或服務契約者。
2.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壞本公司系統者。
5.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6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將在網站上公告,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第十六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設備障礙且無法於廿四小時內修復者,其停止通訊期間,本公司得依實際停止通訊日數依比例扣減當月之費用。當月線路不通扣減費之總額以當月應繳之月費為限。
第十七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因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時,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費用。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五章 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如本公司被政府撤銷營運執照時,請客戶於六十日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剩餘費用。
第十九條
基於本公司通訊線路為租用之限制,無法保證通訊服務不受干擾,客戶不得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應盡速修復,但不負責其他賠償事宜。
第六章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 收費標準
1. 裝機設定費:1200元
2. 月租費:下載300Mb,上傳300Mb,不綁約,月租費300元